(2014)南执字第00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所在地:南昌、陈水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所在地:南昌,陈水明,龚水英,刘桃红,陈微,李海全,王崇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06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所在地:南昌县莲塘镇澄湖西路。被执行人:陈水明,男,1958年1月16日出生,住南昌县。被执行人:龚水英,女,1962年5月28日出生。住南昌县。被执行人:刘桃红,女,1971年1月18日出生。住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陈微,男,1980年4月16日出生。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李海全,男,1965年9月28日出生。住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王崇英,女,1980年4月27日出生。住南昌市西湖区。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申请陈水明、龚水英、刘桃红、陈微、李海全、王崇英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陈水明、龚水英、刘桃红、陈微、李海全、王崇英应支付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案款45357.5元,承担执行费580.36元。本院已执行0.0元,现因被执行人陈水明;龚水英;刘桃红;陈微;李海全;王崇英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南执字第006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翠云人民陪审员 许思阳人民陪审员 黄 玥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黄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