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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保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徐恩志与XX峰、许玲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保210号申请保全人:徐恩志,男,1982年8月14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XX峰,男,1981年8月11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许玲,女,1983年1月25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申请保全人徐恩志与被申请保全人XX峰,许玲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徐恩志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保全人XX峰,许玲名下的价值20万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后,本院于2017年4月1日作出(2017)吉2401民初2101号之一的民事裁定书,裁定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保全人XX峰名下的银行账户中的10万元。二,冻结被申请保全人许玲名下的银行账户中的10万元。三、冻结申请保全担保人王桂琴名下的小型普通客车车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保全费5000元(申请保全人徐恩志已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申请保全人需要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车 一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嘉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