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民初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马恩华与定远县京东国际商务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恩华,定远县京东国际商务酒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736号原告:马恩华,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宁传德,安徽德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富,安徽德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定远县京东国际商务酒店,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金山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0709072142。法定代表人:杨孝荣,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刚,安徽点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旭,安徽点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马恩华与被告定远县京东国际商务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马恩华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恩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恩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恩华负担。审判员 齐丽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金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