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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行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李福元与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元,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新疆溢达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新0104行初84号原告:李福元,男,195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长武县巨家镇新加坡村*组。被告: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西路99号。法定代表人:周峰,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静,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新疆溢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银川路966号。法定代表人:车克焘,溢达纺织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广英,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洋,女,1984年9月2日出生,汉族,该单位人力资源专员,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平顶山东一路19号汇嘉园南区**号楼*单元***号。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福元与被告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第三人新疆溢达纺织有限公司行政撤销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福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审 判 长  牛清玉代理审判员  聂红梅人民陪审员  王绍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