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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执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邢俊、高应喜等与王德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俊,高应喜,赵继芳,高文倩,王德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81执472号申请执行人邢俊,女,汉族,生于1941年8月29日,住长葛市。申请执行人高应喜,男,汉族,生于1941年12月6日,住长葛市。申请执行人赵继芳,女,汉族,生于1975年10月26日,住长葛市。申请执行人高文倩,女,汉族,生于1998年5月24日,住长葛市。被执行人王德刚,又名王得冈,男,生于1970年3月22日,汉族,住长葛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俊、高应喜、赵继芳、高文倩申请执行王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6)豫1082民初16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德刚的存款89477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89477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晓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苏浩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