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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92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郑丕亮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丕亮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92刑初7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丕亮,男,1994年5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邹城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月20日被取保候审。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常经检诉刑诉[201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丕亮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锦涛、被告人郑丕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1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郑丕亮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苏D×××××号小型轿车沿232省道东侧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常州市武进区采菱港大桥路段时,轿车前部右侧撞上被害人王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尾部,致被害人王某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系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郑丕亮负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郑��亮在肇事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此外,被告人郑丕亮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65000元并就赔偿事宜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郑丕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物证肇事车辆照片;书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居民死亡医学(推断)证明书、居民死亡殡葬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未到庭证人陈某、黄某的证言笔录;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常州经济开发区大队民警出具的发破案经过;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物证检验报告、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图、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及测试结果单;视听资料执法录像及视听资料说明。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丕亮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郑丕亮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郑丕亮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郑丕亮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郑丕亮可宣告缓刑。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郑丕亮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丕亮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余曰璞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荣玉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