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执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文晓旭与哈尔滨综合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晓旭,哈尔滨综合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执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文晓旭,男,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哈尔滨综合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靖奇,经理。本院在执行文晓旭与哈尔滨综合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申请执行人108,630.0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哈尔滨综合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田地支行银行账户为3500020119025927153内存款人民币120,000.00元的冻结。二、终结哈尔滨市仲裁委员会【2016】哈仲裁字第0726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学伟审判员 王怀宇审判员 邓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徐 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