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32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海某某与被执行人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某某,施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云2932执50号申请人海某某,男,1983年2月生,住云南省鹤庆县。被执行人施某某,女,1988年5月生,住云南省鹤庆县。申请人海某某与被执行人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鹤庆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5)鹤民一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第二项确定:婚生子由被告海某某抚养,原告施某某支付50000元抚养费,2015年2月28日前付10000元,2015年12月30日前付20000元,2016年12月30日前付20000元。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016年12月30日前付的抚养费2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施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7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抚养费20000元。之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同意由被执行人在2018年2月15日前付清抚养��2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鹤庆县人民法院(2017)云2932执5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子发审判员 潘 锦审判员 洪明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玉萍第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