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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6执2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辛士伟与苏州市方辰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士伟,苏州市方辰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6执2725号申请执行人辛士伟,男,1984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被执行人苏州市方辰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横泾街道天鹅荡路2639号1幢。法定代表人王柱军。辛士伟与苏州市方辰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5日作出的吴劳人仲案字(2016)第841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苏州市方辰制衣有限公司应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给付辛士伟2016年4月至7月份工资9000元。因苏州市方辰制衣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辛士伟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市方辰制衣有限公司支付9000元。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执行标的9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要求履行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名下查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至被执行人苏州市方辰制衣有限公司注册地调查,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进程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事实,由各协助查询单位回执、进程告知书、失信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吴劳人仲案字(2016)第841号仲裁裁决中辛士伟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李跃辉代理审判员  陈建军代理审判员  韩亚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法官 助理  李 剑书 记 员  董文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