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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卢军名猥亵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军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38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军名,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因涉嫌犯猥亵儿童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辩护人颜泰,重庆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渝沙检刑诉(2017)400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2月21日7时30分许,被告人卢军名驾驶长安面包车,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皂桷树村民房疏散基地公路旁,将上学途经此地的被害人吴某某以送其上学为由骗上车,在该车后排位置摸吴某某手臂、腿部,后将其生殖器放入吴某某口中并射精。2017年2月22日,被告人卢军名经公安机关传唤后自动投案。被告人卢军名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被告人卢军名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军名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2日至2019年2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涂诵菊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黄潇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