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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1民初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刘某与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1民初595号原告:刘某,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温某,女,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海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何伟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