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驻马店正邦生物饲料有限公司与李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正邦生物饲料有限公司,李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5民初73号原告驻马店正邦生物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桂林。委托代理人冯明锋,男,1983年2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李玉华,男,1970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原告驻马店正邦生物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驻马店正邦生物饲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过程中,原告驻马店正邦生物饲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驻马店正邦生物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5元,由原告驻马店正邦生物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秀枝审 判 员 易成玉人民陪审员 杨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韫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