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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2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宝鸡市青年秦腔剧团有限公司与李虎明、凤翔县柳林镇柳林村娘娘庙演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青年秦腔剧团有限公司,李虎明,凤翔县柳林镇柳林村娘娘庙

案由

演出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2民初867号原告:宝鸡市青年秦腔剧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凤翔县陈村镇紫荆村宝凤钢木家具厂院内。法定代表人:张升科,任团长。被告:李虎明,男,汉族,住凤翔县。被告:凤翔县柳林镇柳林村娘娘庙。住所地凤翔县柳林村(柳林镇卫生院西侧)。负责人:唐成。原告宝鸡市青年秦腔剧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虎明、凤翔县柳林镇柳林村娘娘庙演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宝鸡市青年秦腔剧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市青年秦腔剧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成云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