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执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朱志丰与杨东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志丰,杨东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安执字第621号申请人朱志丰,男,汉族,1973年6月出生。被执行人杨东锋,男,汉族,1981年出生。朱志丰申请执行杨东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5月17日审结,该案(2012)安中民二终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杨东锋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杨东锋所有的号牌号码:豫EYxx**别克汽车。本裁定书一经送达,既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石成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查世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苗继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