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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执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朱志丰与杨东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志丰,杨东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安执字第621号申请人朱志丰,男,汉族,1973年6月出生。被执行人杨东锋,男,汉族,1981年出生。朱志丰申请执行杨东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5月17日审结,该案(2012)安中民二终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杨东锋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杨东锋所有的号牌号码:豫EYxx**别克汽车。本裁定书一经送达,既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石成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查世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苗继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