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5民初2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汪春明与杨伟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春明,杨伟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2647号原告:汪春明。委托诉讼代理人:贝达明,江苏正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伟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春明与杨伟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顾文娟人民陪审员 朱 革人民陪审员 陆素珍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顾 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