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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5民初2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汪春明与杨伟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春明,杨伟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2647号原告:汪春明。委托诉讼代理人:贝达明,江苏正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伟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春明与杨伟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顾文娟人民陪审员  朱 革人民陪审员  陆素珍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顾 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