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2民初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胡能武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胡能武,胡某某,王本美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2民初1246号原告:田某某,男,湖南省沅陵县人,学生。法定代理人:田军(原告田某某父亲),男,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被告:胡能武,男,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第三人:胡某某,女,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法定代理人:胡能武,男,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第三人:王本美,男,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原告田某某与被告胡能武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田某某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以证据不足,提出撤诉,完全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袁占科代理审判员 李迪明人民陪审员 杨 珍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唐佰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