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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2民初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胡能武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胡能武,胡某某,王本美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2民初1246号原告:田某某,男,湖南省沅陵县人,学生。法定代理人:田军(原告田某某父亲),男,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被告:胡能武,男,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第三人:胡某某,女,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法定代理人:胡能武,男,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第三人:王本美,男,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原告田某某与被告胡能武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田某某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以证据不足,提出撤诉,完全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袁占科代理审判员  李迪明人民陪审员  杨 珍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唐佰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