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执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余泽松、张云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泽松,张云峰,魏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721号申请执行人:余泽松,男,195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张云峰,男,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魏霞,女,197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余泽松与被执行人张云峰、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的(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5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余泽松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张云峰、魏霞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云峰、魏霞向申请执行人余泽松偿付借款125492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898元、公告费650元、执行费178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云峰、魏霞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曹政权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段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