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执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深圳市原飞航物流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浙江方泰电器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原飞航物流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浙江方泰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8601执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原飞航物流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被执行人浙江方泰电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1172030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8601民初15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方泰电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方泰电器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方泰电器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浙江方泰电器有限公司(证件号码:751172030)在中信银行省分行的7331010182200112204的存款人民币54325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惠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志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