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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执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彭克文申请执行李跃华、李松、李民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克文,李跃华,李松,李民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639号申请执行人彭克文,男,汉族,1965年9月3日出生,住合肥市包河区骆岗街道。被执行人李跃华,女,汉族,1951年2月15日出生,住合肥市包河区常青街道。被执行人李松,男,汉族,1979年4月22日出生,住合肥市包河区常青街道。被执行人李民臣,男,汉族,1948年5月30日出生,住合肥市包河区常青街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克文与被执行人李跃华、李松、李民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11民初578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借款30000元、利息8140元、诉讼费1880元、执行费500元,合计人民币405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1月28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跃华、李松、李民臣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405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1月28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阚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