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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01民初2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朝祥与李和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朝祥,李和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2542号原告:刘朝祥,男,1981年4月4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小学文化,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李和虎,男,约26岁,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原告刘朝祥诉被告李和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刘朝祥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朝祥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朝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8元,减半收取184元,由原告刘朝祥承担。页)审审判员  黄金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宗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