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民初6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永耀与国网福建福清市供电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耀,国网福建福清市供电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七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81民初6496号原告:陈永耀,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XX,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福建福清市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融城元洪路电力大楼。法定代表人:方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涌,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文斌,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永耀与被告国网福��福清市供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福清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永耀与被告国电福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永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恢复对原告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福清市××号的两层砖混结构房屋的正常供电。事实和理由:原告是福建省福清市某村村民,一直生活在该村,电表号为××。2016年10月8日下午,原告的房屋突然被断电,为此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反映并要求恢复供电未果,原告的房屋至今仍处于断电状态,严重影响原告的正常生活秩序。原、被告双方的供用电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无故擅自中断对原告的电力供应,给原告造成重��损失,属于严重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也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之相关规定,供电具有社会公益性质,被告作为电力供应机构,具有强制缔约合同义务。在原告未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且充分履行缴纳电费义务之情况下,被告不能擅自对原告实行断电,否则违反强制性缔约义务。为恢复正常的生活秩序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国电福清公司辩称,1.本案是政府拆除违法建筑,属于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应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以民事诉讼立案没有法律依据。2.被告收到政府要求配合停电的指令后,即根据指令进行拆表,但与原告发生争议未能拆成,在政府人员的支持下,对原告的电表进行了销户处理。3.本案是政府向被告发函要求断电,被告只是应政府的要求履行配合协助义务。故本案被告并非对原告实施断电主体,原告起诉被告,主体错误,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4.房屋已经被拆除,无法履行恢复供电的请求。5.原告所述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房屋坐落不明确。基于违章建筑形成的供用电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不属于恢复供电的法律事由。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国电福清公司曾向原告陈永耀供电。原告陈永耀以其房屋于2016年10月8日被断电为由,于2016年10月25日诉至本院,请求被告国电福清公司立即恢复供电。庭审中,原、被告均确认案涉电表号为××,但已被销户,原告所要求恢复供电的原有房屋已被拆除;另,原告陈永耀自认此房屋系于2016年11月18日被完全拆除。以上事实,有原告陈永耀提交的原告居民身份证、发票联,被告国电福清公司提交的《福清市人民政府责成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复印件(加盖有福清市人民政府××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福清市人民政府××函等证据以及原告陈永耀与被告国电福清公司的庭审陈述为证,经庭审举证、质证和本院审查核实,予以确认。原告陈永耀提交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明经被告国电福清公司质证认为与本案无关,因无法确认其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国电福清公司曾向原告陈永耀供电,原告陈永耀已支付相应的电费,双方形成了供用电合同关系。原告陈永耀请求被告国电福清公司恢复供电的原有房屋已拆除,在此情况下,原告陈永耀与被告国电福清公司之间就原有房屋的供用电合同已不可能再继续履行。���告陈永耀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永耀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永耀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丽钦人民陪审员 林月英人民陪审员 陈进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 坤附注:本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第一百七十六条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