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3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家利物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与卢炳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家利物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卢炳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3322号原告:家利物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68号大都会商厦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53052913L。法定代表人:徐建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娅东,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炳芳,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原告家利物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与被告卢炳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了本案。审理中,原告家利物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家利物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家利物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温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