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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1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献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献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1民初856号李建华,男,1957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江西省丰城市。被告:李献忠,男,1968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华与被告李献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华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冻结被告李献忠银行存款39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献忠在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9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甘院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剑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