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1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献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献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1民初856号李建华,男,1957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江西省丰城市。被告:李献忠,男,1968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华与被告李献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华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冻结被告李献忠银行存款39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献忠在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9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甘院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剑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