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行终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金方、新乡市环境保护局牧野分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金方,新乡市环境保护局牧野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7行终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金方,男,汉族,住河南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环境保护局牧野分局,地址河南省新乡市。法定代表人崔文军,局长。委托代理人席顺国,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杨金方与被上诉人新乡市环境保护局牧野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因经传票传唤,上诉人杨金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西审判员 刘强平审判员 宋 歌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阎亚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