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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1民初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希强与霸州市益昭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希强,霸州市益昭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1民初1307号原告:王希强,男,195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香河县。.被告:霸州市益昭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信安镇杨各庄村112国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308212042N.法定代表人:杨宝虎,该公司经理。原告王希强诉被告霸州市益昭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王希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希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希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崔 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东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