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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民终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周学敏诉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学敏,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广信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吉林市龙潭区缸窑镇人民政府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终6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学敏,水产养殖个体户,户籍地吉林省舒兰市,经常居住地吉林省吉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玉成,吉林市龙潭区大口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毕忠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广信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蛟河市红星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宏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启浩,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吉林市龙潭区缸窑镇人民政府。住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缸窑镇。负责人:姜长福,镇长。上诉人周学敏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3民初2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3民初231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周学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赵春梅代理审判员  刘欣莹代理审判员  付婷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彭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