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02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方振波与郭效佐、崔霄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振波,郭效佐,崔霄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02执240号申请执行人方振波,男,1971年7月27日生,汉族,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被执行人郭效佐,男,1986年5月27日生,汉族,鉴于此区居民,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崔霄霞,女,1984年8月5日生,汉族,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6)晋0702民初9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的相应存款;扣留、提取其应履行义务的部分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审判员 孙勇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于盛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