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永嘉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葛锡丰、朱忠燕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嘉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葛锡丰,朱忠燕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4民初561号原告:永嘉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瓯北街道双塔路聚丰商厦*号店面。法定代表人:戴志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琨,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婷雯,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锡丰,男,197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素洁(系被告葛锡丰的姐姐),住永嘉县。被告:朱忠燕,女,198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原告永嘉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葛锡丰、朱忠燕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永嘉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这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嘉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9730元,减半收取4865元,由原告永嘉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赛群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章 衡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