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民辖终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陈晓瑜、魏蔓茹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晓瑜,魏蔓茹,陈海明,于云涛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辖终1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晓瑜,女,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蔓茹,女,196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海明,男,197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原审第三人:于云涛,男,195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上诉人陈晓瑜因与被上诉人魏蔓茹、陈海明,原审第三人于云涛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3民初39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原审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各该人民法院够有管辖权。被告陈海明户籍所在地为洛阳市××工区,故被告陈晓瑜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驳回被告陈晓瑜的管辖权异议申请。陈晓瑜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海口市美兰区银坡路6号裕兴大厦1303房属于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的管辖区域,美兰区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则为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贵院裁定将(2016)豫0303民初3987号民事裁定书,并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海南省海口是美兰区人民法院审理,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诉讼权利。魏蔓茹答辩称,魏蔓茹诉陈海明、陈晓瑜、第三人于云涛代位权纠纷一案,第一被告陈海明、第三人于云涛住址、住所地都在洛阳市××工区,洛阳市××工区对本案当然有管辖权。陈晓瑜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件管辖按照一般的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原审被告陈海明的住所地在洛阳市××工区,故原审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陈晓瑜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博文审判员 曹 园审判员 张予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