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民初2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吴某与陈某1、陈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陈某1,陈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2526号原告:吴某,女,1946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玉红,江苏四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1,女,1966年7月22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陈某2,男,1968年2月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原告吴某与被告陈某1、陈某2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17年4月7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维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