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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2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惠保罗、孙福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保罗,孙福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311号申请执行人:惠保罗,男,1956年出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孙福启,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单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惠保罗与被执行人孙福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722执3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光纯审判员  刘善福审判员  胡新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董国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