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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行审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扎赉特旗国土资源局与白庆格乐图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扎赉特旗国土资源局,白庆格乐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2223行审9号申请执行人:扎赉特旗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周恩和职务局长;被执行人:白庆格乐图,男,1968年6月30日出生,蒙古族;申请执行人扎赉特旗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于2016年8月29日对白庆格乐图作出的扎国土资罚字(2016)第9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扎赉特旗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该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扎赉特旗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扎国土资罚字(2016)第95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扎赉特旗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扎国土资罚字(2016)第9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韩昶杰审判员白海泉审判员王效华二○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敖慧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