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云小青申请执行孙翠梅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小青,孙翠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863号申请执行人云小青,女,汉族,1977年11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孙翠梅,女,197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云小青申请执行孙翠梅借款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公证处作出的(2015)郑惠证执字第182号公证债权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孙翠梅的在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的房屋拍卖款80547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军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