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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云小青申请执行孙翠梅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小青,孙翠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863号申请执行人云小青,女,汉族,1977年11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孙翠梅,女,197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云小青申请执行孙翠梅借款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公证处作出的(2015)郑惠证执字第182号公证债权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孙翠梅的在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的房屋拍卖款80547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军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