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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1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志良、刘伟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良,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821执171号 申请执行人李志良,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被执行人刘伟,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旺苍县。 本院受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的委托,已对被执行人刘伟在本院辖区内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函复委托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7)川0821执17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洪敏 代理审判员  杨 涛 代理审判员  赖晓霞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冷 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