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03民初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罗章旺与瞿思通、范水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章旺,瞿思通,范水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03民初711号原告:罗章旺,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瞿思通,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范水枝,女,198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罗章旺与瞿思通、范水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罗章旺于2017年4月7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罗章旺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64元,由罗章旺负担。审判员 陈忠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超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