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俊芳与安阳市大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芳,安阳市大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1216号原告李俊芳,女,1982年9月19日。委托代理人尤红伟、胡保建,河南锐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市大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富垒。委托代理人韩林,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李俊芳诉被告安阳市大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俊芳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李俊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48元,退回原告4098元,下余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俊芳负担。审判员 张兴政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菲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