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民初59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朱建国、张萍与周如英业主专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国,张萍,周如英,成国梁
案由
业主专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5900号之一原告:朱建国。原告:张萍。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浩(代理上述二原告),北京市百瑞(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涧阳(代理上述二原告),北京市百瑞(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如英。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男,江苏平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玉峰,江苏平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成国梁。原告朱建国、张萍诉被告周如英业主专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1月13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诉讼中,原告申请追加成国梁为本案第三人,本院予以准许。原告朱建国、张萍于2017年4月4日以原、被告已在诉讼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建国、张萍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建国、张萍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朱建国、张萍负担。审 判 长 吴 倩审 判 员 耿杰圣人民陪审员 薛亚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