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2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刘振海、潘喜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海,潘喜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2748号申请人:刘振海,男,196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申请人:潘喜正,男,198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申请人刘振海与被申请人潘喜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振海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潘喜正名下的位于天津海河教育园区新慧路54号知香园56-1-301的房屋进行查封。申请人刘振海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潘喜正名下的位于天津××教育园区××56-1-301的房屋,期限为自2017年4月7日-2020年4月6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旭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璐速录员 翟凤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