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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5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杨传星与谭昌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远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传星,谭昌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远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5民初247号原告杨传星,198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远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雪,女,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舒兰市,住远安县,系杨传星之妻。被告谭昌一男,男,199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远安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5882768512D),住所地远安县鸣凤镇鸣凤大道21号。主要负责人王志波,该支公司经理。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受理原告杨传星与被告谭昌一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远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杨传星于2017年4月7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传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传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传星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敦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 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