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1民初4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李刚与北京华冠商业经营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北京华冠商业经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冠商业经营股份有限公司窦店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4974号原告:李刚,男,1980年2月9日出生。被告:北京华冠商业经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昊天大街56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柏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天赐,男,1989年1月23日出生,该公司法务,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北京华冠商业经营股份有限公司窦店店,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山水汇豪苑63号。法定代表人:张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天赐,男,1989年1月23日出生,该公司法务,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李刚与被告北京华冠商业经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冠商业经营股份有限公司窦店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李刚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华冠商业经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冠商业经营股份有限公司窦店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征收计二十五元,由原告李刚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贾小翠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