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执字第01389、013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李小洪、湖北隆图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洪,湖北隆图置业有限公司,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翟国华,曹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01389、01390-1号申请执行人:李小洪,男,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湖北隆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江南大道99号。法定代表人:王紫柔,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解放路52号。法定代表人:翟国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翟国华,男,196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姜堰市。被执行人:曹伟,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小洪与被执行人湖北隆图置业有限公司、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翟国华、曹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524、0054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隆图置业有限公司、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翟国华、曹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小洪10,000,000元及违约金,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6,800元、保全费10,000元、执行费105,08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查封被执行人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宜昌市猇亭大道195-2(产权证号为0400558)13套房屋,2015年5月15日查封被执行人湖北隆图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宜昌市磨基山旅游综合体国华锦都51套商品房,现查封期限即将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查封被执行人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宜昌市猇亭大道195-2(产权证号为0400558)13套房屋,2015年5月15日查封被执行人湖北隆图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宜昌市磨基山旅游综合体国华锦都51套商品房。二、续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郭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宋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