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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21执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范欣与王超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欣,王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21执818号申请执行人范欣,干部。被执行人王超,干部。范欣申请执行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的(2016)内0121民初10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经本院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证券、车辆、网上银行进行查控以及通过房产所查询,被执行人王超除工资外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王超工资于2017年3月30日已被我院依法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一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121民初10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执行员  陈自清执行员  潘 瑞执行员  陈志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