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8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苏业锋与南宁市金之库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右海房地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业锋,南宁市金之库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右海房地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8民初144号原告:苏业锋,男,汉族,1981年6月28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海杰,广西胜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宁市金之库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青环路82号恒大苹果园金色阳光30号楼1603号房。法定代表人:杨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珍珍,广西广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右海房地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梅龙路皇嘉梅陇公馆A座1504号。法定代表人:杨存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燕兵,广西展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业锋与被告南宁市金之库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右海房地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业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93元,减半收取2446.5元,由原告苏业锋负担。审 判 长 蓝 彬审 判 员 黄婉莹人民陪审员 孙科命二0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詹 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