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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2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2民初325号原告:马某甲,男。被告:赵某,女。原告马某甲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了此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甲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马某乙、马某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04年5月31日依法登记结婚,2005年10月21日生育了男孩马某乙,2007年3月9日生育了女孩马某丙。双方共同财产为:朗逸小轿车一辆、位于西宁的商品房一套,均是分期贷款所购。婚初双方关系尚可,因为双方系包办婚姻,互相并不了解,所以两个孩子相继出生后,矛盾越来越多。2015年4月,原、被告再次因矛盾发生争吵,被告一气之下回了娘家,后原告多次劝被告回家均未能叫回,至今已有两年多。被告赵某答辩称,婚姻及孩子的基本情况如原告所述,双方分居已经两年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她同意与原告离婚,婚生孩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赵某同意与原告马某甲离婚;二、男孩马某乙、女孩马某丙由原告马某甲抚养,抚养费自理,被告赵某对孩子拥有探视权;三、被告赵某放弃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甲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生代理审判员  辛瑞南人民陪审员  马建雄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