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蔡鲁榕与罗文煌、张启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鲁榕,罗文煌,张启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81民初564号原告:蔡鲁榕,男,195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永安市。被告:罗文煌,男,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张启缎(曾用名:张啟缎),女,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蔡鲁榕与被告罗文煌、张启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鲁榕、被告罗文煌、张启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蔡鲁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罗文煌、张启缎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及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后变更为按年利率6%支付近二年的利息。2、由罗文煌、张启缎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999年7月10日罗文煌、张启缎以资金紧缺为由,向蔡鲁榕借款15000元,罗文煌、张启缎出具借条一份。经数百次催讨,罗文煌、张启缎均以各种理由推托,至今未还本付息。罗文煌辩称,本案其实是赌博款,答辩人与蔡鲁榕在1999年7月1日前不认识,借条是在被迫的情况下写的,当时以罗文森、蔡杏斌(群)为首的人员开设赌场,蔡鲁榕和答辩人一起做庄,拼本,以扑克压点形式赌博,结果输了30000元,被迫写给蔡鲁榕15000元的借条。罗文森、蔡杏斌(群)、蔡鲁榕和本人都被公安局刑警队抓获,并立下了口供。请求法院到公安局调取当时罗文森、蔡杏斌(群)、蔡鲁榕和本人被审问、传唤的记录材料。张启缎辩称,答辩人不认识蔡鲁榕,不清楚借款的事,没有向蔡鲁榕借款,在蔡鲁榕威胁下才签的借条。本院经审理查明并认定如下事实:1999年7月10日罗文煌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兹向农机公司蔡鲁榕借现金计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此据,借款人:罗文煌、张啟缎”。2002年7月6日罗文煌写下协议书一份,载明:“今有罗文煌从2002年9月15日起每个月还蔡鲁榕人民币伍佰元整,直至还清蔡鲁榕人民币壹万伍仟元为止。欠款人、协议人:罗文煌”。此后,经多次催讨,罗文煌、张启缎均未偿还债务。蔡鲁榕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借条、协议书,证实罗文煌、张启缎欠借款15000元的事实。本院根据罗文煌申请,向永安市公安局、刑警大队调取罗文森、蔡杏斌(群)、蔡鲁榕、罗文煌是否有因赌博被审问、传唤的记录材料,永安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回复未发现以上四人有赌博违法的前科。本院依法对上述证据进行了审查,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罗文煌、张启缎尚欠蔡鲁榕借款15000元,有罗文煌、张启缎出具的借条和罗文煌写下的协议书为凭,事实清楚,可以认定。罗文煌、张启缎在蔡鲁榕主张债权后,应承担偿还蔡鲁榕借款本金1500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的民事责任。蔡鲁榕要求罗文煌、张启缎按年利率6%支付催讨借款后的二年相应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罗文煌、张启缎辩称本案其实是赌博款,被迫才写下借条,举证不足,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意见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文煌、张启缎尚欠原告蔡鲁榕借款本金15000元;二、被告罗文煌、张启缎应支付原告蔡鲁榕借款利息1800元(15000元×年利率6%×2年);三、以上一、二项合计16800元,被告罗文煌、张启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蔡鲁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罗文煌、张启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饶德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赖 卿附:本案判决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