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08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姜建云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建云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8民特8号申请人:姜建云,女,195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子高,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姜建云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姜建云称,我系姜建民的妹妹,姜建民自幼患有xx疾病,他于1967年离家后至今下落不明,我们当时到金门派出所报案,并多方寻找,但至今仍杳无音讯。现姜建民已下落不明满四年,故申请法院依法宣告姜建民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姜建民(曾用名姜建三),男,1949年9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为苏州市××区××号,系申请人姜建云的哥哥。姜建民于1967年离家后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姜建云申请宣告姜建民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4月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姜建民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姜建民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经审查,申请人姜建云请求法院宣告姜建民死亡的申请��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姜建民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翁迎晓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荪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