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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4民初6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寇德顺、寇含会、寇小容与成都百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成都明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德顺,寇含会,寇小容,成都百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成都明森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6464号原告:寇德顺,男,194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原告:寇含会,女,1978年3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寇小容,女,197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百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静安路7号1幢2层163号。法定代表人陈正刚。被告:成都明森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办事处长征北路129号。法定代表人邓小明。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四川元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寇德顺、寇含会、寇小容与成都百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成都明森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后,发现本案需以(2016)川0114民初6422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裁定中止审理。现该案已审理终结,中止事由消除,本案恢复审理。原告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寇德顺、寇含会、寇小容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寇德顺、寇含会、寇小容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4元,由原告寇德顺、寇含会、寇小容负担。审判员  唐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余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