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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3民初1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赵伯文与谭叶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伯文,谭叶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203民初1812号原告:赵伯文,男,194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剑,株洲市芦淞区神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提起反诉,代收法律文书,非诉讼调解。被告:谭叶子,女,198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赵伯文诉被告谭叶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伯文的委托代理人李剑及被告谭叶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伯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0元,支付利息15600元至付清本息为止(暂自2016年2月25日计算至2016年8月25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谭叶子称其弟弟经营投资公司,急需资金,自2012年4月3日起至2014年2月17日分七次陆续向原告借款现金130000元投入其弟弟公司,并承诺给付月息两分,期间被告支付了利息2000元。2015年,原告多次催被告还钱,但被告告知实际没有将原告借款投入其弟弟公司,而是挪作他用。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于2016年2月25日与原告对账后,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确认欠款金额为130000元。被告至今未偿还。被告谭叶子辩称,本案借款应该由被告与前夫王翔一并偿还,本案款项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借条系王翔母亲强行要被告签下的。本案130000元款项属实,但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交的银行明细账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采纳,能证明谭叶子向赵伯文借款130000元的事实。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离婚协议的真实性予以采纳。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4月至2014年2月期间,谭叶子向赵伯文数次借款。2016年2月25日,经双方结算,谭叶子向赵伯文出具欠条,确认尚欠赵伯文130000元。该款至今未归还。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是否应偿还原告借款130000元及利息。现分析如下:自2012年4月开始,赵伯文与谭叶子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谭叶子于2016年2月25日向赵伯文出具的欠条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双方对返还期限未有约定,故赵伯文随时可以请求谭叶子返还借款。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谭叶子应偿还赵伯文借款1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6年8月29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谭叶子辩称,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其和前夫王翔共同偿还。本院认为,原告未对案外人王翔提起诉讼,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谭叶子可依据离婚时的相关协议另行向王翔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判决如下:一、被告谭叶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伯文借款1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1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6年8月29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赵伯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212元,由原告赵伯文负担312元,被告谭叶子负担2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农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缴纳;汇款或转帐的,开户行:株洲市农业银行荷塘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帐号:161101040002686。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审 判 长  李朝龙审 判 员  谢桂林人民陪审员  易新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喻 露附本判决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