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4行审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安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振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振刚,刘龙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784行审21号申请执行人安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安丘市市北区建设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李菊祥,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海滨,该局计生监察大队大队长。被执行人王振刚,男,197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丘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刘龙梅,女,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丘市经济开发区。申请人安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振刚、刘龙梅夫妇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查明,王振刚、刘龙梅夫妇于2016年5月19日生育第3胎子女,属于违法生育。对此,申请执行人安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7月7日作出安社抚费征字[2016]04000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其夫妇二人违法生育第3个子女的行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42141元,合计84282元。限两被执行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交纳,逾期不交,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该征收决定书于2016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安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征收王振刚、刘龙梅社会抚养费84282元。本院认为,申请人安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的安社抚费征字[2016]04000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王振刚、刘龙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未履行征收决定之义务,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安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安社抚费征字[2016]04000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强制执行王振刚、刘龙梅社会抚养费84282元,限被执行人王振刚、刘龙梅于本裁定书送达后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审判长 刘德军审判员 刘陆洲审判员 李娜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邹晓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