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2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柳兆琼与陈龙、陈兴德、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兆琼,陈龙,陈兴德,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民初939号原告:柳兆琼,女,194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苹(与柳兆琼系母女关系),女,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千顺,四川永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龙,男,199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顺兰(与陈龙系母子关系),女,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陈兴德,男,196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二段68号中铁瑞城大厦901。负责人:郭宏德,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川,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兆琼诉被告陈龙、陈兴德、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兆琼于2017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行处置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兆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7元,由原告柳兆琼负担。审判员 佘法剑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